案例事實
甲男(施暴者)長期家暴其妻乙女(受虐者),某日,乙趁甲熟睡中,持菜刀砍殺甲,甲因流血過多死亡。乙主張其係出於正當防衛而殺甲,應可阻卻違法,試問乙之主張是否有理由?
解析
實務見解認為:
刑法第23規定之正當防衛要件,以遇有現在不法之侵害,始能成立,如不法侵害已過去,或預料有侵害而不法侵害尚未發生,則其加害行為,自無正當防衛可言。而所謂「現在不法之侵害」,指侵害之現在性、急迫性、迫切性,即法益之侵害已迫在眉睫。
關於持續性侵害如長期家暴等是否符合「現在不法侵害」,實務見解不一,有認為只有受虐者於正遭受家暴之侵害時奮起反擊施暴者始符合「現在不法侵害」,惟此見解經多方批評,亦背離人民之法感情,近期實務見解多認為於符合一定之條件下,受虐者趁施暴者不備時之反擊行為亦該當正當防衛(詳如下述)。
近期實務見解認為:
婚姻中之暴力行為不能把其每一次毆打行為,單純地割裂開來視為個別之暴力行為,依據研究,婚姻暴力一旦發生第一次,絕大部分都是重複再發生,形成一種長期持續之模式。法律既然肯認正當防衛係一種權利行為,亦即防衛者並沒有忍受不法侵害之義務,則正當防衛之立法原意,顯然並沒有要求防衛者必須先忍受部分實害後,才得行使正當防衛行為,畢竟正當防衛之立法目的,係為避免實害之發生、保護防衛者有權不受不法侵害。而正當防衛中關於「現在不法之侵害」之要件,不宜單純解釋為必須係對於「開始且繼續進行中」之侵害,始得予以反擊之行為,而應基於加害者、被害人雙方對等之思考之防衛方式,來加以認定。其中發生在因受長期家庭暴力經驗(尤其是面對跨國婚姻、兩岸婚姻制度之不健全,而須長期隱忍婚姻中不平等之對待,甚至是婚姻暴力)而予以反擊之行為時,受虐婦女所具有之特殊經驗,亦即受虐婦女因家庭暴力而具有「受虐婦女候群」時,受虐婦女之經驗與認知,即具有客觀之合理性,而此案例之客觀性標準。據此,意味針對長期家庭暴力經驗所為之反擊行為,應以「一般受虐婦女之經驗」作為標準,而非以「一般人之經驗」來判斷是否該當正當防衛之要件。
承上,如甲男確有長期家暴乙女,而乙女趁甲熟睡中,以菜刀砍殺甲,致甲男因失血過多而死亡之結果,依照近期之實務見解,乙女可主張其係正當防衛,得阻卻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