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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配偶離婚,有哪些事項需要先處理好? Dec 02, 2021
楊凱雯 | 法務助理

因為疫情大家都在家防疫,導致離婚率不斷攀升,很多人在一時衝動下,與配偶協議離婚,但有許多事項都沒有約定好,造成後續有所爭議,有哪些事項需要在離婚前先行約定或處理好呢?

一:要怎麼離婚?
離婚之方式可分為「協議離婚」及「裁判離婚」,「協議離婚」即配偶雙方對於離婚有共識,在和平、理性之情況下談離婚,而「裁判離婚」則是配偶雙方對於離婚並無共識,此時僅得透過訴訟讓法院決定配偶雙方是否有得離婚之事由

二:剩餘財產分配
夫妻財產制共分為:分別財產制、共同財產制及法定財產制。
分別財產制、共同財產制均為約定財產制,即為不論婚前或婚後之財產,夫妻雙方均分別、共同計算。
法定財產制為:民法第1030-1條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簡單來說,就是夫妻離婚以後,雙方將婚後財產拿出來計算,扣除各自債務後,財產較多的一方要給另一方相當數額之財產。
故而,如夫妻未約定夫妻財產制,則離婚後,計算雙方之財產差額後,財產較少之一方可向財產較多之一方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三:未成年子女之親權
如有子女,配偶雙方不論係以「協議離婚」或「裁判離婚」,均應決定誰為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之歸屬,可能為單獨監護或共同監護,如為共同監護,則需要有主要照顧者,此時沒有監護權或非主要照顧者之父母一方,依然有跟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的權利,此即為探視權。

結婚為人生中重要之里程碑,離婚亦然,配偶雙方要離婚時有許多事項要與配偶約定或商量,避免日後有所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