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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聽譯文之證據能力 Dec 02, 2021
楊凱雯 | 法務助理

問題:
甲警察合法實施通訊監察後,監錄到犯罪嫌疑人乙販賣毒品之對話,甲並於事後聽取該錄音檔,做成逐字譯文。於審判中,丙檢察官提出該錄音檔及譯文以證明乙之犯罪事實。請問,該譯文有無證據能力?

要確認該譯文有無證據能力首先要先確認譯文是屬何種證據。

 

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1869號刑事判決,認為監聽譯文屬文書證據
偵查犯罪機關依法定程序監聽之錄音,應認該監聽所得之錄音帶,始屬調查犯罪所得之證據,但依據監聽錄音結果予以翻譯而製作之通訊監察譯文,乃該監聽錄音內容之顯示,此為學理上所稱之派生證據,屬於文書證據之一種。

最高法院 96 年台上字第 3701 號刑事判決,認為監聽譯文屬傳聞證據

前項警員依據通訊監察內容製作之通訊監察案件譯文表,係將通訊監察錄音帶內容以文字方式呈現,雖係公務員即警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但仍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書面陳述

承上,如認為監聽譯文屬文書證據,原則上調查程序得將譯文宣讀或告以要旨即可,惟如被告或訴訟相關之人有爭執譯文之真實性,即應進行刑事訴訟法第165條之1第2項(錄音、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相類之證物可為證據者,審判長應以適當之設備,顯示聲音、影像、符號或資料,使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辨認或告以要旨)程序之必要;如認監聽譯文屬傳聞證據,此時除非經被告同意該譯文得作為證據使用外,反則該譯文應無證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