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是什麼? Dec 02, 2021
楊凱雯 | 法務助理
銀行法第29條、29條之1是否為民法第184條第2項所定之保護他人之法律?
案例事實:
甲設計出一違反銀行法第29條、29條之1之投資方案,乙將資金投入該投資方案後因未有獲利,想取回本金,使發見甲已無力償還乙其投資之金額,試問:乙是否得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甲賠償其所受之損害即投入之資金?
法律見解:
- 肯定說
銀行法第29條之立法目的,除建立銀行特許制,以健全金融秩序外,更兼有杜絕未經許可之公司經營銀行業務,旨在保障存款人權益,並保護善意第三人交易之安全,此由銀行法第1 條之修法意旨亦可明瞭。又目前之社會,非銀錢業者,藉合法之名掩飾非法吸金行為,而約定與原本顯不相當之紅利或報酬,對外招攬不特定客戶參加投資,並從中牟取暴利者,時有所聞,而一般人對於公司所經營之項目是否合法,何種行為係該當於銀行之業務,單從投資名稱及標的自無從判知,且往往在公司細心設計及有計畫的安排,再加上業務員慫恿甚至保證不違法之情況下,誤認公司之營業及其投資標的均屬合法,而投入大筆積蓄,最後卻因其所投資者係非法吸金公司,且公司資金流向不明而無從求償。故應認被害人係誤信非法吸金行為為合法,始交付財物予非法業者,並因此受有損害,屬於刑事犯罪之直接被害人,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 184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甲賠償其所受之損害。
- 否定說
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故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當事人,原告必須為因被訴犯罪事實侵害個人私權,致生損害之人,即因犯罪行為直接受損害之人,且所請求回復之損害,以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限。次按,銀行法第29條之1 規定,係在維護國家有關經營銀行業務,應經許可之制度,貫徹金融政策上禁止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以直接維護國家正常之金融、經濟秩序,至於存款人權益之保障,尚屬衍生及間接之目的,其縱因此項犯罪而事後受損害,仍難認係因犯罪直接受損害之人,應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 184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甲賠償其所受之損害。
- 綜觀實務見解,法院之民事庭多採肯定見解,而刑事庭多採否定見解,該爭點實影響被害人即投資人甚鉅,現最高法院已以109年度台抗字第1148號民事裁定將該法律問題提案予民事大法庭裁定,希冀裁定之結果能採肯定說,較保障被害人即投資人及與銀行法之立法目的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