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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因損害v.s.離婚損害 Dec 02, 2021
楊凱雯 | 法務助理

離因損害係指構成離婚原因之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而離婚損害,則係指因裁判離婚所受之損害,此二種損害,性質不同,以下分別就離因損害、離婚損害之構成要件、可得請求之時點及請求權消滅時效之期間說明之。

  1. 構成要件
    離因損害:構成離婚原因之夫妻一方之行為同時符合民法第184條之侵權行為要件時,他方可請求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此時縱使受有損害之一方亦有過失,亦僅為過失相抵之問題,並不影響其請求權之行使。
    離婚損害:係指離婚該事實本身即構成損害賠償之原因而言,至於離婚之原因為何,是否有構成侵權行為在所不問,如配偶對第三人有犯罪行為而入監服刑,此時他方可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10款向法院請求與配偶離婚,雖他方配偶就裁判離婚之事由屬可歸責,惟配偶對該他方並無侵權行為,故此時他方僅得對配偶請求因裁判離婚所受之損害,而不得請求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即離因損害。
  2. 可得請求之時間點
    離因損害: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之時間點亦可請求。
    離婚損害:僅得於裁判離婚之案件確定後始得請求。
  3. 請求權消滅時效之期間
    離因損害:依民法第197條之規定,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10年者亦同。
    離婚損害:依民法第125條之規定,自裁判離婚案件確定後15年不行使而消滅。

離因損害及離婚損害係為二相異之請求權基礎,我國實務亦認為離因損害及離婚損害可於同一訴訟中一併請求,惟是否會互相影響損害賠償之數額,實務上有不同之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