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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小知識:未滿15歲之被保險人 身故保險給付知多少?! Dec 03, 2021
尤詩嘉 | 所長特助
  • 前言:

近日發生一名1歲2個月大的男童,與家人至南投縣奧萬大森林遊樂區旅遊時,不幸從吊橋防護網縫隙倒頭栽摔下,跌落80米深的溪床,頭部因墜落受到重創,後續送醫不治。此意外掀起網路上一片論戰,臆測小孩可能死因不單純,恐有詐保嫌疑等云云,事實上,針對未滿15歲之兒童死亡給付之保險法,顧及道德風險,早已修法,故其並不會有詐領保險金之相關延伸問題。

  • 涉及法律層面:

依照現行保險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以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15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15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從過去發生過的社會事件,讓人較為印象深刻的,諸如普悠瑪翻車事故中五位15歲以下孩童,因受限於上開法條拘束,無法獲得身故保險金的理賠,僅能退還保費加計利息,獲得社會大眾一片譁然,且再度引起各界注意到此一條款,但也同時讓主張適用舊法死亡保障理賠的恢復舊制派,與擔憂道德詐領保險金風險的風險修正排除派等學者及專家筆戰議論。

  • 保險目的:

經查保險法第107條於民國99年2月1日公布修正,並於民國99年2月3日起生效,爰規定主要係考量保險之目的,是藉由保險給付來作損害填補損失,其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並非家庭內的經濟支柱,身故後對於家庭之經濟支撐並無突發性巨大的影響,且孩童對於自我防禦及保護能力稍嫌弱勢,過去該法修法前亦也曾經發生過,父母親為了詐領保險金,涉嫌故意殘害年幼子女之社會事件,為了避免家屬為其投保高額保險之憾事一再發生,使其孩童成為詐害保險給付的設定目標,引發道德風險,因此特以規定被保險人於年滿15歲前,不得請求死亡給付保險金,有其一定程度之正當適法性。另外,保險是保障不確定之意外風險,如有人因覬覦保險金,故意讓保險事故發生,刻意製造安排意外的「故意」造成原因,即就是前述所謂的道德風險的問題,安可讓存有此心態之人任意詐領保險金,故保險法該法之修正,就是要避免道德風險發生。

  • 未來之期望:

綜觀各國對於未成年被保險人,關於死亡給付之理賠規定及限制年齡亦各有不同,除我國保險法限制未滿15歲未成年人,不予死亡給付之外,另有採其限額承保的德國、日本、美國以及中國大陸,其方式為透過限制死亡保險金額,來避免道德風險事故的發生;法國為規定12歲以下採完全禁止給予死亡給付;韓國則與我國一樣,為15歲以下採完全禁止給予死亡給付,不管各國所訂立之防範規定為何,其最終原因都是為了避免道德風險。或許現行制度,尚無法顧全所有社會面向,達到對事最完美妥善的處理方式,希冀未來,在如何雙向兼顧身故理賠金之保障及避免道德風險規範,可針對不同個案意外,建立專業審核機制、保留保額的彈性化、開放相關喪葬給付……等等,似乎都是可以再行研議與探討的部分,使之能在法律條款硬性限制規範下,能更合乎接近人性情理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