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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因施打疫苗後致死,是否符合意外事故 認定之探討?! Dec 03, 2021
尤詩嘉 | 所長特助
  • 實務案例:

國內新冠肺炎 (COVID-19)疫情延燒,隨著國外相關疫苗抵台,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目前陸續開放國人疫苗施打,並依照各職業風險及年齡層擬定疫苗接種類別順位,並陸續造冊開放疫苗施打,希望可以有效趨緩防堵疫情擴散,並減低民眾染疫後重症比例,也讓國人早日回歸正常社會民生生活。
因應疫苗施打政策,各大保險公司趁勢推出各種「疫苗險」相關保單,讓國人在接種疫苗之前,可以先為自己買好疫苗險等相關保障,甚至有保險公司,為了讓高齡施打者也能更安心接種疫苗,已特別宣佈放寬疫苗保單投保年齡之上限,將可承保年齡最高調整至80歲,但前陣子疫苗開放施打,各縣市陸續接連發生猝死個案,甚至傳出高齡群組緩打潮,試問:如因施打疫苗後致死,是否符合意外事故?!

  • 涉及法律層面:

依照保險法第131條規定:「傷害保險人於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及其所致失能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前項意外傷害,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所致者。

觀諸前述,有關保險契約的意外傷害事故定義,係指為「非由疾病引起的外來突發事故」,而所謂外來事故,指

內在原因以外之一切事故而言。另法院實務認為,保險上意外須具備「外來性」、「偶然性」及「不可預見性」。

回歸本件疫苗施打案例,是否符合意外事故之探討,意外傷害保險之請求,係在該承保之被保險人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所導致的傷害及其所致失能或死亡之損失或傷害。然而,人之傷害或死亡之原因,其一來自內在原因【如因器官自然老化、罹患疾病及細菌感染】,另一則為外來事故【意外事故之發生】,所謂外來事故,係指內在原因以外之一切事故而言,其事故之發生為外來、偶然而不可預見。
➤假設疫苗被施打者,本來身體狀況就是標準之健康體,就算其過去原來就有慢性病史但是控制良好或有為此慢性病積極治療中,其疫苗注射經醫生診斷是導致死亡的主因、沒有其他疾病的原因,僅為單純施打疫苗後死亡,其死因如果是疫苗注射導致,且具備符合意外事故之要素,其就可視為是「意外」,其保險公司之意外險與疫苗險,在符合各保單保險條款規定之下,應該要理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