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保險契約權利之扣押 Dec 03, 2021
尤詩嘉 | 所長特助
實務案例:
黛玉從小身子骨虛體弱多病,不慎感染嚴重的流行性感冒,導致肺炎住院數日,康復痊癒後向其所投保之保險公司申請住院醫療保險金,無奈等待半月皆未收到相關理賠入帳,經詢問查詢才得知,黛玉之前向銀行貸款購入瀟湘館,但因無穩定工作收入,未按時償還貸款,銀行已向法院聲請扣押執行,早一步拿走黛玉本次理賠的保險金。請問該債權銀行是否可以這樣做?
- 依據我國現行法律的相關規定,債務人本身如不清償對外所屬債務時,債權人得就隸屬於債務人的財產進行保全程序扣押等強制執行處分。而普羅大眾所認知的商業保險(即向保險公司投保的保險),所衍生出具有金錢性質的各項權利給付利益,其在法律上並未有明文規定不得行使強制執行,故債權人毋需先向保險公司查詢確認債務人相關保險契約,即可直接向法院聲請查扣債務人的保險契約權利。
(二) 本件案例內黛玉(即債務人)因疾病而有符合保險契約條款住院之醫療行為,進而獲得保險理賠金,且依其保單內容規定,醫療保險金之受益人需為被保險人本人,即為本案之債務人黛玉,其此理賠金屬債權人向法院聲請扣押之範圍,故當被保險人向所投保之保險公司提出保險金請求權時,保險公司必須依法將理賠債務人的醫療保險金支付給債權人。
二、 當保險被扣押後,會有哪些權利受影響?
保險被扣押後可能產生的影響,以下分別就債務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時可能受影響的權利,整理臚列如下(實際狀況仍須以法院執行命令為準):
(一) 債務人為要保人:
1. 保全變更(例如:展期、繳清或變更要保人、受益人等可能減少財產之行為)之權利。
2. 保全給付(例如:保單借款、解約金等)之權利。
(二) 債務人為被保險人、受益人:
各項申領之保險金、年金、期滿金等。
特別需要注意,倘若所申請之保險金為醫療或失能等此類理賠金,因其受益人規定必須為被保險人之本人,在無法變更被保險人狀態下,債務人的醫療或失能理賠金,依法是可以被扣押。
三、 我的保險被扣押了該如何救濟?
保險金一旦因債權受法院合法扣押確定,保單的各種權利,即是不折不扣的「財產權」,只有該執行法院有權變更或撤銷執行命令,因此債務人欲主張任何權利時,應向該執行法院聲明異議或與債權人協商處理。
四、 債務人常見之救濟方式僅供參考:
(一) 否認債權人之負有債務。
(二) 被扣押的保險金,是維持債務人以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
活必需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22條明文規定,向執行法院提供相關證明,請求減少或者免除其執行,應備文件如下:
1. 聲明異議狀。
2. 各類所得及本人財產資料清單。
3. 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及相關費用單據。
4. 如為中低收入戶,可提出相關證明。
5. 如有扶養親屬,可提出相關證明。
6. 如現罹患疾病需就醫者,可提出醫療診斷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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