妙妙任職於好創意廣告公司企劃專員一職,平日上班規律朝九晚五,於某日下班後騎乘機車回家途中,不幸在行經馬路上大交叉口待轉時,因旁邊騎士行車速度過快,導致妙妙當下因緊張而不慎摔倒,造成右側脛骨幹開放性表淺骨折、右側小腿開放性撕裂傷等傷害,試問:妙妙於下班回家途中所發生的意外事故,是否屬「職業災害」之認定?!
➤職業災害:係指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
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
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
【參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條規定】
依照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4 條第1項規定:「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
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
害,視為職業傷害。」觀諸前述,勞工在上下班途中發生意外事故,是否屬於職業災害,在司法實務上目前主要依照前述所規定之是否屬於上、下班之「適當時間」及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之「合理路徑」為兩大要件為審究認定。
案例內妙妙於下班回家途中必經之路線,且符合下班後合理時間內所發生之意外事故,包括交通事故及其他偶發意外事故,此類事故非出於勞工私人行為而違反法令者(EX:無照駕駛、闖紅燈、酒駕等),其應屬「職業災害」之認定,視其傷害情況可以先向勞保局請領勞工保險職業災害醫療給付、傷病給付、失能給付或死亡給付,且事後可再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可向雇主請求醫療補償、工資補償、失能補償及死亡補償等請求四種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