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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是否可以聲請法院強制執行「給付保險解約金」呢?! Dec 03, 2021
尤詩嘉 | 所長特助
  • 實務案例:

喜羊羊向銀行貸款100萬元,經營了掛羊頭賣狗肉餐廳主打在地美食料理,惟因不擅管理及成本管銷控管,連年虧損,連帶積欠銀行之貸款也無力償還,後銀行將該筆債權轉讓予灰太狼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下稱資產公司)。資產公司多次與喜羊羊斡旋該筆債務清償未果,於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資產公司僅查到喜羊羊向保險公司投保的終身壽險保單乙張,該保單如解約推估可獲得約80萬元左右之解約金。

試問:資產公司是否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給付保險解約金」來抵銷喜羊羊所積欠的債務呢?

  • 名詞解釋:

➤保險解約金:保戶於保險約定期間未到期時,中途欲提早解約,可拿回之解約金,又稱保單現金價值。

➤保單價值準備金:即為保單的價值金,指人身保險業以計算保險契約簽單保險費之利率及危險發生率為基礎,並依主管機關規定方式計算之準備金。

                          【保險法施行細則第11條】

  • 涉及法律層面:

我國各家人壽保險契約產品,大致規劃都具有儲蓄性質,因此被廣義認為是一種財產權,視可作為法院聲請強執行之標的。惟目前在實務運作上,當握有債權之債權人,要向系屬法院聲請假扣押或強制執行債務人保單時,法院通常僅會准予扣押債務人對於保單所得行使的各項權利,包括保單解約、保單貸款、變更要保人或受益人、變更契約內容或轉換保單等權利。

人身保險之要保人就保險契約之終止權得否行使之權,其要保人有自主決定之選擇權,執行法院應無逕為代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之權限,亦無命保險人(即保險公司)執行終止保險契約之權。此外,人壽保險契約,於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之解約金乃屬附停止條件之債權,必於要保人行使終止保險契約之權利後,該停止條件始為成就,保險人始負有給付解約金之義務。故案例內資產公司要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給付保險解約金」來抵銷喜羊羊所積欠的債務,其該壽險保單需由喜羊羊本人自行向保險公司解除契約,始達成保單解約金給付之要件,在此之前僅為對解約金之期待權,尚非得以實現請求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