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細亞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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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位學生皆有訴訟權 Dec 10, 2021
林念緣 | 法務助理

一、釋字784號解釋

本於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各級學校學生認其權利因學校之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而遭受侵害時,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亦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爭訟程序以為救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於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382號解釋應予變更。

二、學生提起司法救濟的歷程

  1. 釋字382號解釋
    1. 各級學校依有關學籍規則或懲處規定,對學生所為退學或類此之處分行為,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並損及其受教育之機會,自屬對人民憲法上受教育之權利有重大影響,此種處分行為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受處分之學生於用盡校內申訴途徑,未獲救濟者,自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2. 大法官認為退學或類此處分,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並損及其受教育之機會,對憲法上受教育之權利有重大影響,屬於行政處分而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惟大法官並無處理「足以改變身分以外」的情形,例如記過或申誡等。
  2. 釋字 684號解釋
    1. 大學為實現研究學術及培育人才之教育目的或維持學校秩序,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本於憲法第十六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仍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在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應予變更。
    2. 變更了釋字382號解釋,指出:大學的處分,只要是讓學生的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受侵害,雖然不是釋字382號講到的退學或類此處分,學生還是可以提起行政爭訟。

三、釋字784號解釋

  • 382號解釋的射程範圍,無論學校等級,只要學生認為自己的權利,因為學校的教育或管理的公權力措施受到侵害,即使不是釋字382號解釋提到的退學或類此處分,亦可依照措施的性質提起相對應的行政爭訟。不會因為學生的身分是大學生,或是中小學生而有所不同。

四、釋字784號解釋理由書第9段特別指出三件事情

  1. 學校的公權力措施是否侵害學生的權利,要依照行政訴訟法或相關法律,個案具體判斷。
  2. 特別要考慮措施的目的、性質跟干預程度,如果顯然是輕微干預,就不是權利的侵害。
  3. 教師及學校對於教育跟管理措施,有他的專業判斷餘地,法院應該給予較高的尊重。

五、對國中小學生來說,從釋字382號解釋的「受教育權」侵害;對大學生來說,從釋字684號解釋的「受教育權或其他憲法基本權利」受侵害,才能提起救濟。現在釋字784號解釋出來,各級學生只要是「權利」受侵害,就可以依法提起行政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