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害特定對象的不實資訊
(一) 刑法第310條加重誹謗罪
1. 若散布之不實資訊,係以侵害特定個人之名譽為目的,此時可能涉及的法律責任是刑法第310條之加重誹謗罪:「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2. 雖然同條的第三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是行為人至少要提出證據資料,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才能免罰。若是該資訊是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仍有可能無法脫罪。
(二) 意圖使人當選或不當選而誹謗罪
由於在選舉前,常常有各種打擊候選人之言論或風向,進而影響選舉之結果,故為端正選風,避免傳聞不實之謠言,以訛傳訛,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規定:「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或意圖使被罷免人罷免案通過或否決者,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 民法第195條侵害名譽權
網路上散布不實資訊,若有侵害到特定人的名聲、形象等,此屬於民法第195條第1項之人格權中之名譽權,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因此被害人除了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外,亦可要求行為人於公開平台(如報紙、臉書、PTT)道歉之方式來回復被害人之名譽。
二、製造大眾恐慌的不實資訊
(一) 恐嚇公眾罪
刑法第151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 散布或傳播不實疫情消息罪
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規定:「散播有關傳染病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