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Fi House 抄襲事件 Dec 13, 2021
林念緣 | 法務助理
一、事實
- Lo-Fi House 是一個以接案的形式,客製室內設計的團隊,同時也會將改造空間、繪製畫作的過程錄製下來,並發布於 YouTube 頻道上。自 2017 年創辦至今,已累積不少粉絲與知名度。
- 而在4月29日時,Dcard 上一篇名為:「lofi-house 抄襲 pinterest」的文章出現後,引發許多網友的吃驚與不滿。
- 女網友(該文作者)表示自己認為 Lo-Fi House 的所繪製的畫作都很精緻漂亮,但卻在影片中發現,Lo-Fi House 的兩位風格設計師 Silvia 和 Shan 都是將自己手機擺在旁邊,然後開著Pinterest 照著畫。
- 女網友說,若各位自行將圖片拿去一搜,很多都跟 Pinterest 上面的圖片幾乎一樣,同時在文章列舉她從影片截圖、搜圖舉證,表示已有許多人都向 Lo-Fi House 反應過此事。。
(參考https://flipermag.com/2020/05/08/issue-do-you-copy-1/)
二、法律(侵害著作權之爭議)
- 依著作權法第3條第1款:「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及同條第3款:「著作權: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 著作權所保護的「著作」,必須是具有「形式的呈現」。
- 著作權法定義的「侵權」(構成侵害著作權的情況),主要係以是否構成「重製」或「改作」為判斷基礎,並非僅是一語以蔽之的「抄襲」,因為若只是抄襲了「觀念」,實際上並不會構成「侵害著作權」的情形。
- 重製
- 依著作權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5 款:「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
- 若有些許更動,但實際上如仍為重現他人著作的內容,仍是屬「重製」的利用行為。
- 因此未經原創作者(著作權人)同意而直接複製其著作,會侵害著作權人所享有的「重製權」(著作財產權的一種),例如書籍的影印、翻拍。
- 改作
- 依著作權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11 款:「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
- 依據著作權法之規定,若是修改他人之著作而另為創作,涉及改作的利用行為,仍需取得原著權人的同意,才能避免侵權的情形。
- LO-FI HOUSE 不只是犯錯,更可能是犯罪
- 在影片、商品中重現他人的畫作全部或一部份,係屬「重製」以及「改作」的利用行為,若未經原著作權人同意或授權,則構成「侵害著作權」的可能性極高。
- 依著作權法第 91 條第 1 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依著作權法第 92 條:「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LO-FI HOUSE 能否主張「合理使用」?
- 44 條至第 65 條所示,係可以主張「合理使用」的規定。惟依 LO-FI HOUSE 此個案而言,行為人所為之「重製」、「改作」的利用行為,以及經「重製」、「改作」而做成的「商品」係以販售為目的之商業行為,應無法符合前述得以主張「合理使用」之任一規定,故很難主張係屬「合理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