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現今民法之規定,離婚的途徑只有兩種,一種為兩願離婚;一種為裁判離婚。所謂的兩願離婚,簡單來說就是夫妻二人在經過溝通後兩邊都願意離婚,此種離婚方式,大多數都較為和平、理性。
不過,我們承辦許多案件都是夫妻之間雖然有離婚的意願,但對於離婚的條件談不攏之情況,此時,由律師出面協商就有以下幾個好處:一、律師是客觀中立第三人,較不用受制於夫妻間原先紛擾的牽絆(白話來說就是夫妻自己談可能談沒幾句就吵架,但如果是跟律師談,就不會去扯新仇舊恨,而較可以理性溝通);二、律師具有法律專業,能夠幫你爭取有利的離婚條件,並且確保離婚協議書之公平性;三、在對方如果也委任律師協商的前提下,那你這邊有律師協助,當然較不吃虧。
所以,如果你有以下心態:
一、我很想離婚但是對方不想,我又不想打官司因為家醜不可外揚。
二、我想離婚,我的另一半也說可以,但是我不知道要怎麼跟他談條件,究竟我可否跟他請求什麼費用呢?我可以分他的財產嗎?
那委任律師幫你來跟對方協商離婚事宜,或許是一個很適合你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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