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時處分」這個名詞一般人可能比較少聽到,但其實「暫時處分」是個明文規定在法律中,而且頗為方便的制度。以下舉個例子讓大家知道暫時處分的方便性。
問題:今天甲夫跟乙妻鬧離婚,乙妻並提出離婚訴訟,訴訟中,小孩丙子跟乙妻同住,當乙妻跟甲夫要丙子的扶養費時,甲夫卻嗆乙妻說:「等法官判了我才要給」。試問,這個時候乙妻該如何是好?
大家都知道,「訴訟」通常需要進行一段的時間,但在法官下判決前,有時候總是會有一些比較急迫的情況要處理,就像上面的例子,如果說甲夫不給乙妻小孩的扶養費,那可能會影響到小孩的生活,此時就是「暫時處分」可以派上用場的時候了。申言之,乙妻可以向法院提出請求甲夫先給付扶養費給丙子的暫時處分,這樣一來,就算訴訟程序還在進行,只要法官判了甲夫要先給付撫養費用,那就不會影響到丙子的權利。
就我們所承辦的案件中,「暫時處分」還可以用來定:子女會面交往方案、禁止關係人攜帶子女離開特定處所或出境等、禁止處分不動產等,可謂非常實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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