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現今民法之規定,離婚的途徑只有兩種,一種為兩願離婚;一種為裁判離婚。所謂的兩願離婚,簡單來說就是夫妻二人在經過溝通後兩邊都願意離婚,此種離婚方式,大多數都較為和平、理性,但由於法律規定離婚協議書必須有兩位證人簽名,因此也可以找律師撰擬離婚協議書並同時擔任協議書上之證人以確保離婚協議書之效力。
很多時候,夫妻雙方可能都已經談好離婚的條件,只差在不知道怎麼撰寫離婚協議書,現代人較善用科技,我們很常遇到自己上網google「離婚協議書」的當事人,誠然,若沒有小孩或沒有財產要分配,找制式或公版的離婚協議書來自己寫一寫未嘗不可。
不過,如果今天有小孩的問題(跟誰住、扶養費給多少等)以及財產的問題(要如何計算夫妻財產分配)要處理,那還是建議找專業的律師來協助你撰寫正式合法有效的離婚協議書較妥。
以下分享幾種自行擬定並簽訂離婚協議書但發生重大問題的實際情況:
案例一:離婚之另一半同意不會來請求扶養費但後來還是來主張。
案例二:登記離婚之後被另一半又提起訴訟請求判決離婚無效。
以上兩種狀況,都是當事人自行撰擬離婚協議書所產生。簡單來講就是:法律是非常複雜的,並不是說你覺得白紙黑字簽定了就一定可以發生法律上的效力。換句話說,你以為有效的約定不一定就有效。但有效與否,其實律師一看就知道。
所以還是老話一句:專業事項就找專業的處理,處理人生大事還是謹慎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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