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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親權訴訟 Nov 30, -0001

夫妻離婚後,原則上可以就子女的親權(一般俗稱「監護權」)自行協議由何人單獨擔任,或是由雙方共同擔任。但如雙方就此無法達成共識,或是雖有協議,但擔任監護權人的一方有不適任之情形,則可向法院提出聲請,由法院為子女之利益為監護人之酌定或改定。

於子女親權訴訟中,法院除了衡量雙方的學經歷、經濟狀況、家庭支持系統、子女意願等因素之外,法院也會參考社工人員做成的訪視報告,或是家事調查官做成的調查報告,以判斷子女的監護權歸屬。

過往我們承辦類此案件時,均會協助當事人提供「未成年子女照顧計畫」,以提高當事人成功爭取擔任子女監護人的機率。

另外還是要呼籲各位要離婚的父母親們:小孩不是商品更不是雙方意氣用事的工具,當個成熟的大人,不要讓小孩在充滿恨的環境中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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