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現今民法之規定,離婚的途徑只有兩種,一種為兩願離婚;一種為裁判離婚。所謂的兩願離婚,簡單來說就是夫妻二人在經過溝通後兩邊都願意離婚,此種離婚方式,大多數都較為和平、理性。而如果無法兩願離婚的話,那單一方想離婚就只能藉由「裁判離婚」的方式了。
不過呢,裁判離婚當然要有一定的事由,否則法官也不會判你勝訴。目前法律規定的裁判離婚的事由為:一、重婚、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有不治之惡疾、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
通常我們接觸到要請求裁判離婚的案件後,就會陪同當事人逐一檢視她的婚姻關係中是否存有上述足以請求裁判離婚之原因,如果原因越多,原則上當然就會更加有利。而如果沒有較具體的事由,只是想主張「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那要提高勝率的話,就必須費一番功夫蒐集事證來說服法官,比方說:夫妻雙方經常吵架、兩邊價值觀差異甚大、一方可能有傷害行為或是辱罵行為等。簡單來說就是要努力向法官證明:「這段婚姻已經沒有維繫的必要了」,這樣才可以提高勝率。
目前我們所經辦的離婚案件中,如果是要請求裁判離婚的一方,最終成功離婚的案例非常的多。其實,除非是特殊情況(例如對方是犯錯的一方;或是小孩年紀還小等),否則一般來說,當其中一方想要離婚的時候,這段婚姻是否還有值得存續的必要,實在值得省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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