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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制改定 Nov 30, -0001

絕大多數的國人,在結婚的時候都不會特別約定要採行哪一種夫妻財產制度,依照目前法律的規定,夫妻財產制可以分成:法定財產制跟約定財產制,約定財產制又可以分成:共同財產制跟分別財產制,而如果沒有特別約定的話,就是採取「法定財產制」。

法定財產制的意涵是:「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民法第1017條第1項參照)而在法定財產制中最重要之規定可謂就是「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民法第1030條之1參照)。

而如果說今天一開始夫妻雙方沒有約定因而依法被認定是採行「法定財產制」,之後可否改變夫妻財產制度呢?結論上來說是可以的,但也是要跟法官聲請。依法至少要符合下列之要件:

一、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

二、夫或妻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

三、依法應得他方同意所為之財產處分,他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同意時。

四、有管理權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之管理顯有不當,經他方請求改善而不改善時。

五、因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時。

六、有其他重大事由時。

夫妻之總財產不足清償總債務或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時,前項規定於夫妻均適用之。

綜上所述,如果你想改定夫妻財產制度,歡迎來諮詢本所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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